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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相关政策要点汇编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1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聚焦科技自立自强,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更好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提供的政策清单,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形成了《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相关政策要点汇编》。

一、加大研发投入方面

1. 鼓励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对高于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2倍的企业,重点支持申报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将研发投入作为全省产业园区评价重要指标,指导产业园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将市州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研发工作突出的市州,予以后补助奖励。加强对财政科技投入流向研发的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数据监测预警作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依据:《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22〕13号)

4. 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方面

5. 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依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

7. 落实好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以下简称“五首”)产品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五首”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的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当年验收竣工投产的“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给予100万元左右的竣工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

8. 每年支持一批“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和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突破新兴关键技术、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构建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体系等,每年统筹1.5亿元左右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湘财企〔2022〕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做强做大数字产业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0〕47号)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9.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科研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入股股权),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自主分配,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22〕13号)

10.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对通过认定授牌并投入运行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按照《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湘财企〔2022〕10号)规定,根据中试平台(基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原材料〔2023〕22号)

11.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档授信,按需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单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依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

13. 开展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改革试点,设立湖南省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改革试点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湘金稳改发〔2023〕1号)

四、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

14.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质升级和湖南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对重组后保留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每年支持5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22〕13号)

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

15. 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

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力度方面

16. 对按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或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程序进行引进。(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湘人才发〔2022〕21号)

17. 向在湘院士、外聘院士、在湘建站院士、湘籍院士、出生地在湖南的院士发放“湖湘院士卡”,提供安居、医疗、出行、教育、政务、金融、创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推行“湖湘院士卡”的工作方案》(湘人才发〔2023〕1号)

18. 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自主制定和执行人员配备、新进人员计划,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按程序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省科技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湘科发〔2020〕71号)

19. 提高省级财政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

20. 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省级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的申请,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

21. 扩大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重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

22. 积极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规定,对单项实际到位经费超过一定额度(包括成果转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关于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湘科发〔2021〕35号)

23. 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对“顶尖”人才牵头的项目,给予支持期最长5年、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对“拔尖”人才领衔的团队,给予支持期最长3年、最高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对“荷尖”人才,给予不低于50万元(含)人才项目经费支持;对“湘聚”人才,根据引才效果和引才单位实际投入,按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湘科发〔2022〕34号)

主办单位:新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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