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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省直相关部门: 

  《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8年9月28日 

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发挥产业园区在振兴实体经济中的支撑作用,引导园区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是指在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核准范围内,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以某一产业为主导方向,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园区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有序推进,同一类型的特色产业园区全省原则上不超过5个,省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家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不超过3个。 

  第四条 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特色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具体牵头负责特色园区的规划指导、审核评定、效果评价和日常管理。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园区实施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负责本区域特色产业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核评定 

  第五条   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和区域功能分区,特色园区纳入所在城镇统一规划管理。 

  (二)基础设施完备。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不少于100公顷,作为特色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园区。 

  (三)产业集聚明显。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收入比重不低于30%,已集聚规模以上关联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家。经过3—5年培育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能够达到50亿元以上。 

  (四)竞争优势突出。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主要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同行业专业细化领域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五)创新能力较强。特色产业集群内研发经费投入占技工贸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2.5%。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个以上,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集群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0%以上,拥有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拥有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环保要求。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分类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固废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完备;产业集群内各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外排污染物满足环保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七)依法依规集约利用土地。园区用地统一纳入所在市州、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积极推动园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三年一评价、一年一更新”的要求按时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处于同类型园区全省前三分之一。园区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按时按要求处置到位。 

  第六条 特色产业园区的申请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提出,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初步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国家级园区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园区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的申请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 

  (二)《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表》; 

  (三) 特色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包括产业布局、产业方向、发展目标、实施步骤、推进时间、保障措施等内容,且经专家评审和市县政府批复同意; 

  (四)入园企业签约协议; 

  (五)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园区规划图,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表相关佐证资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经省发改委(省园区办)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经信、商务、科技、安监、统计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对审核通过的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取消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园区会签省直相关部门,经报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授牌,名称统一为“湖南省+地名+产业内容+特色产业园”,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特色产业园区每年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报送一次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情况,由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园区办)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省发改委(省园区办),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上年度全年特色产业园的统计数据、建设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享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及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布局、资金政策、土地报批、综合评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特色产业园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产业项目建设。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对园区企业开展投资,支持园区产业项目建设。 

  (二)支持特色产业园有关项目申报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各有关专项资金在使用安排时,向特色产业园企业和项目倾斜,支持特色产业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运行模式。 

  (三)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产业园的投入。支持特色企业上市融资,对特色产业园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保障特色产业园区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特色产业园流转使用贫困地区结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鼓励特色产业园建设研发检测、产业协作、企业孵化等公共平台,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对符合科技企业条件的产业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用、出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特色产业园引进三类500强企业、领军型企业、总部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知名研发机构和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18]13号)享受相关政策。 

  (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特色企业或项目,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支持特色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政府采购“两型”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企业和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鼓励特色产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九)鼓励特色产业园开展区域品牌建设,申报集体商标、原产地标识等集体品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试点。鼓励园区科技成果转化,对特色产业园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省财政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新增部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奖补比例不超过10%),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依托“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引进特色产业园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项目支持等相关优惠政策。对自带相关项目来特色产业园创业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创业团队,给予支持。特色产业园企业为引进的相关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特色产业相关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十一)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及企业配建人才公寓,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园区就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对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特色产业园区”称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发布撤消其称号公告并摘牌,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特色产业园区和发展专项资金。对已经获得授牌的特色产业园区,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批复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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