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07日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扎实有效地做好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59号)和《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是指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水平规模或专业特色在行业内领先,创新引领、集聚融合、改革示范效应明显的服务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示范集聚区重点发展的方向包括: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节能环保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会展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服务业相关产业及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业业态、模式、技术、产品等创新和服务业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示范集聚区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标准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奖惩措施,引入第三方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示范集聚区的规划指导、创建评定、效果评价和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指导相关指标数据的测算、采集等工作。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各专项协调小组负责相关行业示范集聚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示范集聚区推荐申报和建设发展,并配合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做好有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评定
第六条 创建示范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功能分区。
(二)有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配套体系相对健全,在空间上相互联系、相对集中。
(三)服务内容、服务业态、服务模式创新特征明显,补短板、促就业效应突出,在培育新供给、打造新品牌、激发新活力、释放新潜能,推进落实创新引领战略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有相应的管理力量;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健全。
(五)示范集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产业规模和效益突出,有多家同类或相关大企业(机构)入驻的优势产业示范集聚区(简称优势类),原则上集聚区内建筑面积或工作场所不少于5万平方米,主导产业的服务业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主导产业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或集聚区内排名前20名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亿元;一类是产业特色突出,在专业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集聚区(简称特色类),原则上集聚区内建筑面积或工作场所不少于2万平方米,主导产业的服务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集聚区内排名前20名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同时,集聚区内应有不少于3家符合示范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和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
(六)所在地政府在示范集聚区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展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区域,必须已评定为市(州)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或省级及以上服务业专业园(示范基地)。
(七)创建区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当降低认定条件:一是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示范推广价值的;二是有重大业态、模式创新的;三是已获评国家级服务业专业园(示范基地)的。
第七条 创建申请
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推荐初审后,向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上报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
(二)《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申报表》;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注示范集聚区用地范围);
(四)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
(五)示范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
(六)入驻主导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创建条件有关的资料;
(七)公共服务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料;
(八)管理机构资料;
(九)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十)已获评市州级示范集聚区或省级及以上服务业专业园(示范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审核评定
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审验合格后,交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专项协调小组牵头部门进行初审;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察看,提出审核意见。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示范集聚区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审定。
第十条 公布授牌
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经审定的示范集聚区进行公布,授予“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标牌。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形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于新授牌示范集聚区首次给予200万元项目补助,建设满3年复核合格后,再给予200万元项目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公共平台和重点企业研发创新等项目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集聚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集聚区每半年向所在市州服务业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报送一次集聚区发展情况,由各市州汇总后分别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前报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次年2月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上年度全年集聚区的统计数据和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集聚区,纳入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扶持范围,并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鼓励各地根据示范集聚区建设发展需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与企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型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按照湘政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示范集聚区,享受省级工业园区同等政策待遇。
(二)经认定的示范集聚区,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符合支持方向和条件的申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集聚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示范集聚区内入驻的项目和企业,推荐申报享受各级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
(三)示范集聚区内重点项目,统筹安排用地空间,纳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示范集聚区探索“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实行“年租制” “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对示范集聚区内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支持示范集聚区内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产业规划的服务业产业。
(四)示范集聚区内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予以减免。示范集聚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示范集聚区内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示范集聚区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示范集聚区内企业担保力度,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示范集聚区内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支持示范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探索允许示范集聚区内营利性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使用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示范集聚区内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
(六)对当年新落户示范集聚区,经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及贡献度,给予一定奖励。示范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示范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示范集聚区内新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计量标准、认证认可、人力资源服务、物流共同配送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示范集聚区内企业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自带相关项目的,给予支持。支持示范集聚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解决示范集聚区内员工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示范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对示范集聚区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的比例为30%-50%,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督促整改,一年后重新评价,整改期间不享受示范集聚区相关政策。示范集聚区认定满3年的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称号,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督促整改,半年后重新评价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保留“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称号,不再享受示范集聚区相关政策,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及以上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和发展专项资金。抽查、复核情况由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示范集聚区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报告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重新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创建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