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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5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30日




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推进工作小组以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和协调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成立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专家组,负责对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为推进工作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推进工作小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除市政道路外),并向社会公布后,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定辖区内市政道路,经向社会公布并报推进工作小组备案后,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七条 推进工作小组可授权条件成熟的社会机构作为省级第三方机构,代表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测试申请受理、测试资格初审、测试过程监管、测试数据采集、测试情况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试申请条件

    第八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在道路测试期间,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

    (五)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测试主体须与推进工作小组指定的机构签署承诺书,并按要求接入相应数据平台;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违规扣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由测试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六)在经推进工作小组认可的封闭测试环境中,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的项目。

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 测试主体申请道路测试资格流程

    (一)测试申请受理

    测试主体向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若有,则该项工作由该机构具体承担。下同)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附件1):

    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2.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3.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获得国家或者湖南省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附件2);

    6.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8.测试主体在规定的封闭测试环境内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以及由该封闭测试环境管理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符合性报告。

    (二)测试资格初审

    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并在形式审查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通过车辆符合性检测的测试车辆进行评估,出具是否具备开展道路测试专家评估意见书。

    (三)测试资格审核确认及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

    推进工作小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推进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向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3),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测试通知书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四)测试号牌申领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指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五)测试号牌回收

    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上交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4),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变更信息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书面出具是否继续测试意见并报推进工作小组备案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 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报告,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四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建立“自动驾驶测试”标识标准,明确字样的颜色、字体、字号及喷涂位置等,并向社会公示。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喷涂“自动驾驶测试”标准标识并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提醒周边车辆注意。测试驾驶人应当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等备查,并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测试过程中:

    (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二)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

    (三)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四)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九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严禁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物品。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指明的测试路段外,严禁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向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5)。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3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测试主体应每3个月向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方机构每6个月将上述材料汇总提交推进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推进工作小组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推进工作小组撤销测试通知书时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推进工作小组(附件6)。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推进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八条 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推进工作小组;推进工作小组应在收到分析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七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推进工作小组将暂停其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并视情作出是否取消其测试资格的处理。测试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算起的1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推进工作小组将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

    第三十条 测试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推进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参照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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