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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3日

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有利于紧密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包括:涉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意见;财税、金融、价费、土地、能源、矿产、人才、产权、信用等方面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专项政策;涉企审批和监管政策。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牵头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其他涉企重大经济决策。

二、参与机制

(一)建立涉企政策需求采集论证机制。在制定涉企政策前,坚持“问政于企、问策于民”,深入广泛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开展企业问卷调查、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找准企业的“痛点”、“堵点”。坚持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全面收集企业家对现有政策的意见建议及相关政策需求,科学论证涉企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坚持“查漏补缺、废旧立新”的原则,充分考虑政策的衔接配套,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

(二)建立听取意见诉求机制。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拓宽渠道,通过座谈、听证、信函、访谈、网上征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企业家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一是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服务热线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依法需要保密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二是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可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由企业家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研究起草。三是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企业家集中反映、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的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难以在当前涉企政策中体现的,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体现;确属难以采纳的意见,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反馈工作。对企业家提出的社会反响较大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建立评估调整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要依法依规公开,并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跟进政策落实情况。重大涉企政策出台满一年后,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重点评估政策公平性、实效性、连续性。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按照“重点政策广泛咨询、专业政策定向咨询、一般政策个别咨询”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的牵头省直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政策诉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政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参加的涉企联席会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读热点政策,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分析经济形势、审议涉企政策等相关会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采取班子成员联系企业家代表等方式,定期听取企业家对政府涉企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鼓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企业家服务热线,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要注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将企业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本级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综合协调,及时了解企业家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反映的意见诉求,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题会议协商沟通。制定涉企政策的牵头部门依据本方案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企业家意见,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政策评估。

(二)建立企业家数据库。由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依托企业家协会、行业商会等组织,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基础,结合企业家信用信息,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政策制定咨询的企业家代表,培养涉企政策专业咨询队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企业家数据库,并定期调整更新。选取企业家代表要兼顾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确保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从数据库中选取参与政策制定咨询的企业家代表时,应采取随机抽取或轮换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商业联合会要整合部门政务信息,建立跨部门“一站式”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及时集中公开和推送涉企政策,做好宣传和解读。将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制定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设立并公示监督电话,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表扬和推广,给予适当奖励激励。对应听取企业家意见而没有听取,导致政策出台和执行出现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tzgg/202003/t20200312_11810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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