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9日
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机构实验)的聘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研机构实验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初级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中级分为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副高级分为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科技创新事业和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称职)以上;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合格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五)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申报实验系列职称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职称后,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中专(高中)毕业任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实验师职称。
(六)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章 评价标准条件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行科学分类评价。基础研究型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才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技术转移服务、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第七条 研究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担任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3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
(二)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企业研发项目3项(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3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良种选育、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研成果催生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5.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6.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完成2项以上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3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并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4.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完成2项以上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主持人的意见建议获得时任中央领导批示、或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获得时任省领导批示、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处)级部门采纳5项(以发文或具体证明材料为准),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采纳5项;或主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科技期刊,获全国优秀期刊二等奖或省级优秀期刊一等奖2项;
6.作为负责人近5年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25项以上或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作为中级以上技术经纪(经理)人近5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80项以上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作为主要发起人近5年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5支以上。
第八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具备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担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1篇;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
(二)应用研究型人才(技术开发与推广)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企业研发项目2项(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00万人民币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1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良种选育、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拥有的科研成果催生湖南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5.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2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才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均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2篇;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1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SCI、EI、CSCD(核心库)、ISTP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1篇,并作为项目主持(负责)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主持人的建议获得时任中央、省领导批示1项、或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处)级部门采纳3项(以发文或具体证明材料为准),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采纳3项;或主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科技期刊,获全国优秀期刊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期刊一等奖1项、或省优秀期刊二等奖2项;
6.作为负责人近5年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15项以上或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或作为中级以上技术经纪(经理)人近5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40项以上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作为主要发起人近5年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3支以上。
第九条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仪器设备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精熟实验技术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经历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担任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实验技术相关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及论证工作,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国内领先水平;
4.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5.主持起草或制(修)订省(部)级以上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或法规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6.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或获国家新药证书或新产品证书(均为排名第1)1项以上,其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
第十条 高级实验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经历,能指导中级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中的2条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实验技术相关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2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及论证工作,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省内领先水平;
4.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2项;
5.负责引进国外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和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
6.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及研究实践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中的2条以上: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5.参与起草、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并获得时任中央、省领导批示1项、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县(处)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或具体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实验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所从事专业的实验技术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实验方案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及改造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以上: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
2.承担并完成了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报告)。
3.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实验平台建设、结果测试工作,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社会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5.负责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参编正式出版的实验技术相关的著作或译著。
6.参与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所从事的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格申报须至少2名同行专家(行业正高二级以上知名专家,中级职称破格可由获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破资历的,一般只能破一个“台阶”,破资历申报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时,须担任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3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 担任助理研究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2.破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大专学历,破学历申报中级职称须具备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但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初中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3.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取得博士学位, 破资历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主管部门鉴定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一区论文2篇或SCI二区论文4篇;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2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并排名第一;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4项;
5.主持起草或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法规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科技成果转化,3年内共创利税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7.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中央领导重要批示1项。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三区以上论文3篇;
3.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3项;
5.主持起草或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科技成果转化,3年内共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7.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中央领导重要批示1项、或时任省领导批示2项。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正高级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国家级实验技术相关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关键性的实验技术难题;
2.独立编写并出版了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书2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EI核心收录论文2篇以上、SCI一区论文1篇或SCI二区论文2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2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并排名第一。
4.主持起草或制(修)订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和推广;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其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年内共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高级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关键性的实验技术难题,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独立编写并出版了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书,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3篇;
3.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
4.主持起草或制(修)订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和推广;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其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年内共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所需业绩条件
满足助理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能力与业绩条件,担任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三区论文1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社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4.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中央领导或省领导批示1项。
第五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予以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除出评委库,终身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五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参评中级职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加分指标各加3分,近5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博士毕业申报副高为近2年)加3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如论文涉及国家、军事、技术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发表的,在其提供涉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不做论文公开发表要求,但需提供技术研究或成果应用转化水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学历、现有职称、业绩成果均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近或相符。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业绩条件中,科技服务型人才还可适用SSCI、CSSCI核心库收录来源期刊论文。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以收录证明为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参与“农村科技特派员” “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条 对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急需紧缺和国家、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青年博士后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民营企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学历、资历、年龄等申报条件,可按《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职改办〔2017〕2号、湘职改办〔2018〕27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第一、第二主持人。
5.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6.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原973、863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直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8.国家级科技奖励: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社会科技奖励: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等。
9.成果业绩证明: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验收合同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合同书、委托协议、立项书、结题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所涉及的报告采纳需提供采纳证明(含领导批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研究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10.学术论文:论文是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关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国外期刊SCI论文分区以中科院JCR分区及收录证明为准;第一作者包含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包含共同通讯作者。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1.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2.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
13.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14.主要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
15.重大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的人员。
16.中级以上技术经纪(经理)人:指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认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中级技术经纪人或高级技术经理人结业证书的人员。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009/t20200908_13710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