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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以下简称“临床引导项目”)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床引导项目是指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用于开展临床医疗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  临床引导项目旨在发挥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临床医疗技术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与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培养临床医学研究人才,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临床引导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南省临床引导项目管理工作。社会出资单位具体包括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对临床引导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社会出资单位的征集、确认、调整和撤销;

(二)临床引导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调整和验收;

(三)委托第三方开展临床引导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四)指导、委托社会出资单位开展临床引导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接受并处理临床引导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  社会出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管理、拨付本单位的临床引导项目资金;

(二)审查和推荐本单位的临床引导项目;

(三)协调出资方与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四) 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本单位临床引导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出资管理

第七条  临床引导项目资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按照自愿方式参与出资。拥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具有优先出资资格。

第八条  临床引导项目对社会出资单位采取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并对已确认的社会出资单位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公开征集与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征集通知;

(二)征集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出资单位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文件和医院登记证书、科研条件和人员结构简介等相关资料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在征集截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拟出资单位实施临床引导项目的基础条件进行评价,择优确定社会出资单位;

(四)对择优确定的社会出资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确认。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连续出资满5年的社会出资单位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向社会出资单位下达绩效评估通知;

(二)社会出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科研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等;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社会出资单位的项目管理情况、科研诚信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四)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社会出资单位将被取消出资资格,在取消出资资格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出资资格。

第十一条  每个社会出资单位的年度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立项数量予以补助。社会出资单位同时可以通过众筹、赞助、奖励等方式吸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科研经费,吸收的科研经费按照本细则纳入社会出资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临床引导项目定向支持社会出资单位的科研人员开展临床研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社会出资资金由社会出资单位在本单位的科研资金中进行专账管理。社会出资单位在资质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的科研专项账户中注入承诺资金,并无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出资额度审计。省科技厅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临床引导项目按照专题研究、自由研究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集。专题研究是指由省科技厅与社会出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研究主题进行以临床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全链条集中攻关,自由研究是指科研人员自主确定方向开展的临床研究。临床引导项目不支持纯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五条  临床引导项目不限制社会出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采取自由申报、随时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临床引导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社会出资单位具备相应科研能力的临床科研人员,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共同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临床引导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至三年。     

第十八条  临床引导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按照出资方与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分配,省科技厅不参与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101/t20210106_14119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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