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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责权利须统一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在于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需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切实强化导师“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赋能研究生教育优质健康发展。在充分放权的同时,注重加大对导师培养和指导过程环节的考核力度,切实强化导师的责任感和身份意识。

各高校应将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学风严谨、研究能力突出、科研资源充足、实践经验丰富等指标作为遴选导师的标准,遴选那些政治立场坚定、职业责任感强、教学科研能力突出、关心关怀学生成长的教师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时,启动研究生导师队伍“旋转门”机制,落实研究生导师的退出和淘汰制度,让那些教学科研能力弱、责任意识淡薄、无研究方向和动力、科研伦理失范、职业道德差评的导师退出导师队伍。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和毕业要求。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可以向那些研究能力突出、职业责任感强、指导热情高的导师倾斜,对多年没有研究成果、没有研究经费、没有固定研究方向、没有研究课题项目的导师,可以进行分流转岗。

众所周知,研究生与本专科生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需要参与科学研究实践,需要深入探究社会现象和问题的深层次本质,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范的学术语言阐释和解决这些现象与问题,乃至进一步创新现有的理论甚至提出全新的观点看法。毋庸置疑,研究生导师的科研能力水平,是研究生培养不可替代的重要硬件指标。因此,在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考核评价时,采取“定量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考核和评价的客观与科学,在考核其“研究能力、研究方法、研究基础、研究方向和研究资源支撑”等方面的同时,也要重点考察导师在“立德树人、科研育人、教书育人、学术伦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引入导师学术诚信、道德伦理积分制,强调“经师”和“人师”有机统一。另外,在强调“去四唯”“破五唯”的过程中,也要实行导师预警和淘汰机制。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导师招生预警信息,限制、暂停乃至取消其招生资格。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要做到言传身教,在成果发表过程中,研究生导师要树立正确的培养观和成果归属概念,将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实践,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当作自己的应尽义务,身体力行地维护包括学生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益,而不是理直气壮地在学生的研究成果上面强行署名,抢占学生科研成果。建议高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和所在院系(研究所)等基层培养单位,共同构建科学、公开的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体系,对导师的师德师风、为人为学要加强全方位监测。

此外,导师要切实担负起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成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守门员”和“质检员”,在指导和修改研究生学术论文方面投入足够的精力。导师应牢固树立“立德树人和全方位育人”的意识,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从研究问题、研究假设和模型设计到研究方法选择,从数据分析到参考文献,到盲审和最终答辩、提交论文为止,每一个环节步骤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和学术规范以及学术伦理道德意识的养成有机结合起来,将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和良好的人格养成与意志力培养以及正确的“三观”教育结合起来,将培养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与探求学术真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崇高使命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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