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政策性保险
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保险金额范围:面谈
保费标准:面谈。
保险产品介绍: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等的企业或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年龄在18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骨干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产品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单位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等的企业或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项目要求: 项目不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
扶持政策: 企业经营财务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及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