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
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保险金额范围:面谈
保费标准:面谈。
保险产品介绍: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产品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单位要求: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项目要求: 项目不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
扶持政策: 省市区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