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
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保险金额范围:面谈
保费标准:面谈。
保险产品介绍: 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日补贴金额(每份每天补贴10元)及投保份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每次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以60天为限。 (三)被保险人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三)非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六)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八)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产品名称: 高企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单位要求: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项目要求: 项目不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
扶持政策: 省市区相关政策。